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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云南首例未成年人饮酒致死事件在通海县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该案的庭审没有对外开放,两名未成年人小恒和小华在各自家长的陪同下到庭,当事各方的亲友到庭旁听。庭审持续达三个小时,由于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法庭宣布该案另日宣判。  原告:愿担四成责任  原告认为,小可是在为小恒家无偿提供劳务之后吃饭饮酒过量醉死的,小恒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被告小华在共同饮酒中互相劝酒,致小可饮酒过量醉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饭店老板杨某,在明知三人未成年不能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提供大量白酒给其饮用,加之小可醉酒后摔倒在其店内,没有及时送医院救治,杨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代理人特别强调,根据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明确禁售标识。因此,饭店向三个未成年卖酒的行为当属违法,应该承担责任。  在责任分配方面代理人认为,由于小可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只请求三被告人承担死者家全部损失的60%,即近6万元。  陪酒少年:未劝死者喝酒  被告小华在答辩中声称:“事发当天是小可强烈要求我们一起喝酒,我再三推脱后,小可同意我以水代酒陪他们。小可喝酒过量死亡,与我没有关系。”  另一少年小恒的答辩词中同样认为喝酒是因小可邀约而起,在整个过程中,小恒和小华也是喝酒的受害者,只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方代理人认为,死者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死者应自担责任  对饭店经营者来说,在这起首例未成年人饮酒致死案中,饭店方的责任认定是该案的关键。该饭店老板杨某出庭应诉,并请来多名当晚在场的证人为其作证,试图证明死者在其店中并没有异样表现,而是安全地离开饭店,饭店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在答辩词中,杨某声称:“死者与我素不相识,我怎么知道他是未成年人,我不可能对任何一个进店喝酒的人都核实年龄,所以饭店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应该由死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事件回放:  14岁少年小可,在今年4月的一天,突然横死通海街头,后经法医检验,警方排除了暴力致死的可能,认定该少年属于过量饮酒导致猝死。  警方调查认为,事发前晚,死者小可和两个同龄朋友在一饭店内喝酒打牌,小可一人喝下近两斤高度泡酒,后两个朋友相继回家,而小可独自离开后醉死在街头。  孩子突然醉死,父母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可父母将和小可一起喝酒的小恒、小华以及饭店老板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追究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唐唐) (来源:云网-云南信息报)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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