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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详细的阅读全案卷宗,多次会见本案原审第一被告人和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处原审第一被告人扎希德.侯赛因.夏死刑是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辩护人对原审第一被告人扎希德.侯赛因.夏构成走私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综合全案的证据来看,应该是能证明原审第一被告人系被他人指使、雇佣下实施毒品犯罪的,且原审第一被告人并不是毒品的所有人。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的证据情况:

  • 根据原审第一被告人扎希德.侯赛因.夏当庭供述,其系受一名在曼谷的尼日利亚籍黑人Peter指使,要求其带毒品到中国广州,交给一名叫欧伯的黑人,事成后Peter会给原审第一被告人六千到八千美金的报酬。毒品是Peter的,本次走私毒品中,几个巴基斯坦人的毒品是由Peter交给他们的,菲律宾人的毒品是黑人交给他后,由他和原审第三被告人一起去给菲律宾人的。菲律宾人是由一名菲律宾籍女子玛丽找来的,菲律宾人的运毒的报酬都是由玛丽负责的,和他没有关系。在今天的二审开庭审理中,扎希德.侯赛因.夏还提出,其在上海市看守所内扣押的笔记本内,清楚的记录了平时他和几名同案巴基斯坦人之间是经常互有经济往来的,经常是互相支付吃饭、住宿等生活费用的。
  • 根据原审第二被告人扎希德.夏2008年9月4日21时至2008年9月4日22时15分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毒品是在泰国曼谷一个黑人交给他的,叫他吞入肚子带到中国,事成后会给他钱的,来中国的机票也是黑人买的。2008年9月4日22时45分至2008年9月5日0时30分笔录供述,毒品是黑人在曼谷给的。2008年11月12日笔录供述,毒品是一个黑人在曼谷给的,让他以吞入体内的方式带来中国,并打算在广州交给指定的人。来中国的行程是那个黑人和扎希德安排的,上海入住宾馆是大家一起决定的。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原审第二被告人再次确认黑人的存在,并且分析黑人是原审第一被告人的老板。在今天的二审庭审中,原审第二被告人明确证实,毒品确实是尼日利亚籍黑人Peter在曼谷给的,曼谷到上海的机票都是Peter买的,运毒的报酬是由黑人支付的,至于扎希德.侯赛因.夏,是因为其英文好,在整个队伍中起着一个翻译的作用。在上海的费用是阿米尔支付的,因为都是一个城市出来的,所以平时互相都有支付。
  • 根据原审第三被告人阿米尔.哈米德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供述,证实扎希德.侯赛因.夏上面有个黑人老板叫做Peter。在今天的二审庭审中,原审第三被告人再次证实,是黑人Peter给的毒品,所有人都是听命于Peter,运毒的报酬是Peter给的,扎希德.侯赛因.夏是Peter叫来做翻译的。在上海的费用是扎希德.侯赛因.夏支付的,但因为他们彼此之间都是朋友,所以平时是经常互相支付的。因为Peter有原审第三被告人的家庭住址,害怕Peter报复其家人,所以以前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
  • 根据原审第四被告人穆罕穆德.恩费尔.乌拉.汗2008年9月4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供述,毒品是在曼谷的一个黑人JOJO给的,让他吞服毒品带到中国来,给他1000美元的报酬。08年9月2日晚上,在曼谷的一个旅馆里,JOJO让他吞服了100粒毒品,并让他于9月3日和另外4个巴基斯坦人一起到中国的上海,再由上海去广州,到时,会有黑人来拿他吞服的毒品。这份供述中所讲的黑人JOJO,和Peter应该是同一个人,毒枭的化名都是很多的。原审第四被告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也证实了扎希德.侯赛因.夏上面还有一个黑人。在今天的二审开庭审理中,原审第四被告人证实,毒品是尼日利亚籍黑人Peter给的,运毒的报酬也是Peter支付的,扎希德.侯赛因.夏在队伍中是起着一个英文翻译的作用。是Peter打电话给扎希德.侯赛因.夏,叫在上海逗留,在上海的费用是Peter给的。以前是因为害怕Peter报复其家人,所以没有说实话。
  • 根据原审第五被告人穆罕穆德.萨基德.哈费兹一审开庭审理时供述,毒品是在曼谷有一个尼日利亚籍的叫Peter的黑人给的,是Peter直接给的。带毒来中国的报酬也是Peter给的。明确指出黑人Peter是扎希德.侯赛因.夏的老板,所有来中国的安排都是Peter说的。在今天的二审开庭审理时,原审第五被告人再次证实了一审开庭时所作的供述,强调是黑人胁迫他吞服毒品的,所有的一切都是黑人指使的,扎希德.侯赛因.夏只不过是Peter的工作人员,Peter说扎希德.侯赛因.夏的英文很好,在队伍中可以起到一个翻译的作用。停留在上海是受Peter电话指使的,在上海的费用是互相出的。以前在海关缉私局所作的供述是不对的,是因为害怕Peter报复家人。
  • 根据原审第六被告人费尔南多.卡贝罗.小裘斯2008年9月4日笔录供述,其运毒的报酬是由玛丽给的。2008年9月12日笔录供述,他和原审第七被告人小格雷格里奥到泰国曼谷的机票是玛丽买的。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原审第六被告人证实他听玛丽说扎希德.侯赛因.夏上面还有一个老板。
  • 根据原审第七被告人小格雷格里奥.罗哈斯.瓦里2008年9月12日笔录供述,其和原审第六被告人是在玛丽的带领下来到泰国曼谷,从菲律宾到泰国的机票是由玛丽买的。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原审第七被告人证实扎希德.侯赛因.夏上面还有老板。
  • 根据原审第八被告人埃德文.瓦斯奎兹.梅卡多在一审开庭审理时供述称,其并不清楚扎希德.侯赛因.夏是不是老板。
  • 根据原审第九被告人鲁尔.尤尼达.维拉2008年9月12日笔录供述,其毒品是扎希德.侯赛因.夏和原审第三被告人进房间给的,给完就离开。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原审第九被告人供述是玛丽指使其吞服毒品走私到中国来的。其不知道扎希德.侯赛因.夏上面是否还有老板。

     综合上述证据情况,可以看出,其他八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和原审第一被告人的辩解是可以互相印证的,并且除了原审第八被告人和原审第九被告人外,其他六名原审被告人都证实了扎希德.侯赛因.夏上面还有个老板,原审第二被告人、原审第四被告人、原审第五被告人在讯问笔录和一审法庭庭审时都证实了毒品是由黑人给的,原审第六被告人证实其运毒的报酬是由玛丽给的,原审第九被告人证实是玛丽指使其走私毒品到中国的。在今天的二审开庭审理中,原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人都明确证实了走私毒品是尼日利亚籍黑人Peter指使的,毒品是Peter的,运毒的报酬是黑人支付的,扎希德.侯赛因.夏在队伍中是起着一个翻译的作用,扎希德.侯赛因.夏并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因此,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扎希德.侯赛因.夏系被他人指使、雇佣实施毒品犯罪,并不是毒品的所有人。今天原审第九被告人鲁尔.尤尼达.维拉在二审开庭审理时说在监房内有人带信给他,说如果不改变供述的话,就要杀掉他的家人,说信是由一个菲律宾人妖带进去的,信是扎希德.侯赛因.夏叫带的。辩护人想说的是,这简直是太荒唐了,知道基本常识的就应该知道,扎希德.侯赛因.夏一审被判处死刑,对于死刑犯来说,看守所是戒备森严,有专人轮班盯梢,何况还是以看押严谨著称的上海市看守所,历来有名的关押重刑犯的羁押重地。辩护人接受二审委托后,每次去会见扎希德.侯赛因.夏时,都会深深的感叹,因为每次扎希德.侯赛因.夏都是沉重的手缭和脚镣加身,一步一挪的走出监室,连动一下都觉得吃力,看守民警更是寸步不离。原审第九被告人所说的所谓扎希德.侯赛因.夏指使人带信给他可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何况还是通过什么菲律宾人妖带的信,听起来就像天方夜谭。公诉人抓住原审第九被告人的这个所谓有人带信威胁的话,说不排除几个巴基斯坦人串供的可能性,这就更不可思议了,几名同案原审被告人都是被分开羁押的,每个人都分别羁押于不同的监室,扎希德.侯赛因.夏是一名外国人,他有那么大的本事,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被严密监管的情况下,在上海市看守所内神通广大的同时和那么多关押在不同监室的人串供?辩护人认为,今天另外四名巴基斯坦原审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述的才是最最真实的情况,也和扎希德.侯赛因.夏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四名巴基斯坦人所说的以前害怕被黑人Peter报复家人,所以没说实话的理由是可信的。而四名菲律宾人系受菲律宾籍女子玛丽或者是尼日利亚籍黑人Peter指使,出于害怕或者是恨巴基斯坦人导致他们入狱等等原因,因此在庭审时死咬住扎希德.侯赛因.夏不放,颠倒黑白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我们不能只看到对扎希德.侯赛因.夏不利的证言,而忽视了对其有利的甚至是最真实的澄清事实真相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是完全能够相互印证,是确实的、充分的。法律人的最根本的精神就是忠于事实真相。尤其在刑事判罚中,涉及到要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最高刑罚死刑时,更是要慎之又慎,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永远的没有了。辩护人相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作为上海这个国际化大都市的最高审判机关的代表,一定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查清事实真相,客观公正的依法改判,真正的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给原审第一被告人一个重生的机会。让他怀着感恩的心,怀着对中国审判机关公正执法的敬佩,用自己的真诚努力和汗水,用余生来回报社会,回报中国政府和人民。

接收委托后,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原审第一被告人,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表示对不起中国人民,对不起中国政府,愿意接受中国政府的法律制裁,但同时也流露出了对求生的强烈愿望,希望中国法院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一定会用自己的行动来回报中国政府和人民。案件发生后,巴基斯坦驻中国使领馆表示了密切的关注,并派专人到看守所会见了原审第一被告人。中巴两国是传统的睦邻友好国家,两国之间有着深厚的友谊,前不久中国处决日本毒贩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上海在进行世博会的举办,世界舆论关注度非常高,巴基斯坦也设有展馆,在外交和谐的大气候环境下,也希望二审法院能予以考虑。诚然,原审第一被告人本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国的法律,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但鉴于其确实是受指使、雇佣的,也是一名打工者,并不是毒品的所有人,而且本次毒品已经全部追缴,没有流入社会。因此扎希德.侯赛因.夏还达不到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非杀不可的程度,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罪不至死,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综合考虑,依法予以改判。

辩护人: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影

20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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