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找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正文
分享到:0

李某,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在律师的努力下,被上海市公安分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据查,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对外销售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的饮料,在接收、分销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30箱。经查,李某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累计对外销售假冒商标商品1844箱,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9,000余元;查获上位销售的230箱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890元。

审理中,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并向法院预先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最终,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人最会罪态度等,采纳了辩护律师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本案中李某犯罪数额较大,获知涉嫌刑事犯罪后及时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律师,听从律师的建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退赔非法所得,预先缴纳部分罚金,为自己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和缓刑,免去了不少牢狱之苦,同时也在这个过程中深深地感到悔恨,接受了深刻的法制教育,表示要痛改前非,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扫一扫关注找上海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