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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某某运输一卡车香烟,总计700条,价值人民币85000元,在与商店负责人进行交易时被抓获,700条香烟全部被查获。后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孙律师作为辩护人及时介入,为当事人陆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又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起诉意见书,从主客观方面提供了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本案中,嫌疑人陆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客观销售数额不满入罪门槛,主观上对于运输货物为香烟这一事实也不知情,因此,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建议检察院对陆某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嫌疑人陆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最终,陆某某免于起诉和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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