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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久镛先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实习生王子诚摄

  今年1月28日,海牙国际法院的中国籍法官史久镛向国际法院院长提交了辞呈,该辞呈已经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生效。史久镛先生曾于2003年至2006年担任国际法院院长,他是首位获此任职的中国人。

  2002年,史久镛先生当选国际法院副院长时,中国青年报记者曾采访过他。时隔8年,史先生已从荷兰海牙回到北京。8月5日,本报记者再次采访了84岁高龄的史久镛先生。

  为何任期未满就辞职

  中国青年报:史老,如果按照任期,您应该是任职到什么时候?

  史久镛:我从2003年2月6日开始我的第二个国际法院法官任期,应该是2012年2月5日任期届满。院长一职,是从2003年2月到2006年2月。

  我是今年1月底向院长递交辞呈的,辞职需要提前几个月。国际法院院长代我把辞职信转交给联合国秘书长,之后就涉及一个补选的问题,所以要提前几个月。另一方面,提前几个月辞职,是因为内部还有些收尾的工作,总得要花一些时间。

  法院方面还要给我开告别招待会。告别会上,院长致欢送词,并交给我一个由所有在职法官集合起来赠送的礼品。这个礼品很有意义,是一个纪念银盘,上面刻了铭文和各位在职法官的签名。签名是按照法官的座位次序排的。

  中国青年报:您这次任期未满就提出辞职,能讲讲其中的原因吗?

  史久镛:我已经干了16年法官,再过两个月就84岁了,年纪太大了。你知道,当法官很累的。我们当法官的,一切都得自己做。看材料,一个案件,辩词堆在地上有1米高。像波黑的案子,材料非常多,我们都得自己看。

  中国青年报:是不是院长比普通法官更忙一些?

  史久镛:是啊。我当院长的那3年,真的是很忙。除一般法官需要干的事情之外,还需要主持案件的审理,包括会见双方的代理人,商量怎么开庭,等等。还要内部开会,行政会、司法会等,讨论案件,还有一些行政事务。虽然具体事务由书记官管,但院长要监督书记处的工作。

  另外,外事活动就更多了,比如受邀访问。日本政府邀请我访问日本,我给学术界发表演说,都要进行准备。我还到加拿大去访问,以及其他一些国家,都得准备,所以说很忙。

  国际法院的这些法官,都是各国的法律精英,都是自以为是的,“老子天下第一”。这样的话,如何形成一个判决,如何形成一个多数的意见,当院长的就得仔细听。怎么引导大家,最起码要形成一个多数意见啊。

  另外,判决书也是法官自己起草的,起草小组一般由3个法官组成,其中,院长是当然的成员,并领导这个起草小组。形成初稿后,小组内部讨论,讨论了以后修改,修改后印出来给大家看,并提修改意见,经起草小组修改后再发给全体法官阅读,作为判决书的一读稿。然后,院长主持全体法官对一读稿进行讨论。起草小组根据一读所提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二读稿。每读讨论,一般需4至5天时间,有时甚至需要两个星期。

  修改都是法官自己完成的,院长则更加需要思想集中,因此非常累。考虑到我确实年纪大了,不像年轻人那样精力充沛,这么下去的话,自己脑子也受不了,所以还是早些辞职为好。

  中国青年报:前些时候,国内有部电影叫《东京审判》,讲的是二战后审判日本战犯,中国籍法官梅汝趝先生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经历。梅汝趝先生的儿子梅小趝先生,是我的同事,他现在是中国青年报社的高级编辑。他知道我要来采访您,特意托我向您问好。

  史久镛:那太好了,谢谢他!我看了这部电影,梅汝趝先生是国际法学界的老专家了。解放后,他当了外交部的法律顾问。我三十几岁的时候,在外交学院教课,和梅先生比较熟悉。

  应增加发展中国家的法官席位

  中国青年报:国际法院的15名法官,名额是按照地区分配的吗?

  史久镛:根据《国际法院规约》,15个法官名额没有按地区分配的规定。但是有一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的时候,要注意到,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和主要的文明体系,都要有所代表。而从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形成了一种惯例,或者说各国代表之间形成了一种默契、“君子协定”:选举这15名法官,是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地区分配的。

  中国青年报:就是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加上10个非常任理事国?

  史久镛:是的。15个法官,联合国安理会正好也有15个理事国,所以,大家的默契就是按照安理会的地区分配。这样的话,发达国家或者说西方国家,包括西欧、北美,共有5个法官名额。这在联合国有个说法,叫做“西欧及其他”,包括西欧、北美,太平洋的澳大利亚、新西兰。

  亚洲在安理会有3个理事国,因此就有3个法官名额。非洲也是,也有3名法官。东欧有两名,拉美也有两名。加起来一共15名法官。

  联合国安理会里面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由二战中反法西斯的五大国任常任理事国。东欧有两个席位,一个是常任理事国俄罗斯,过去叫苏联;在“西欧及其他”这个区,其中3个是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和法国;亚洲有3个理事国,其中,中国是常任理事国。大家一般都认为,这些常任理事国应该拥有法官的席位。所以,常任理事国的法官候选人,通常都能选上。

  中国青年报:这不是国际法的规定,而是一种“君子协定”?

  史久镛:是。这是一种惯例、一种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一种“君子协定”。但是,在竞选法官的时候,来自常任理事国的候选人,当他的国家给他拉票的时候,当他希望各国政府支持他的时候,却不能说“我们是常任理事国,应该被选上”,这个话是不能说的。

  中国青年报:说出来就不是“君子”了。

  史久镛:这话一说,会伤人感情的,大小国家都要来评论的,国与国之间都是平等的呀。人家会说你是有特权的国家。即便人家心里有数,也不能说出来。选举法官是无记名投票,感到反感的国家可以不投你的票。

  中国青年报:在国际法院,来自欧美国家的法官是占多数席位的。

  史久镛:这个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过去非洲、亚洲的很多国家还没有独立,所以,当然是西方占多数和优势。联合国安理会席位的分配,是联合国成立时定下来的,一直没有变,所以现在说联合国安理会要改革。当然,对于这个改革,现在各个地区、各个国家自己就争执不下,非常任理事国增加谁,常任理事国增加谁,争议都很大。

  我认为,国际法院按照这个原则分配是不合理的,西方国家的法官应当减少,发展中国家的名额应该加强。比如说拉美地区,他们只有两个法官名额,意见很大。

  法官国籍是否影响判决

  中国青年报:您觉得法官的国籍有没有影响到国际法院的判决?

  史久镛:这个问题比较敏感。对于一个案件,大家可以发表各自的意见,各自对法律问题的看法。但每个法官的背景不一样,这些背景是不是在他们的灵魂深处有影响,就很难说了。

  比如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违反公约的案件。这个案子的第一步,是国际法院有没有管辖权。格鲁吉亚提出诉讼,认为有管辖权,而且要求国际法院作出临时保全措施。格鲁吉亚援引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这个公约规定,缔约国如果发生分歧,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格俄双方都是公约的缔约国,而且双方对这一条都没有提出保留,所以国际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俄罗斯说,公约是反对种族歧视的,这个同俄罗斯与格鲁吉亚之间的武装冲突毫不相干。

  法院讨论这个案子,多数派认为,本案与种族歧视还是有关系的,认为国际法院有管辖权。少数派认为,与种族歧视毫不相干,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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