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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在所在公司的安排下,分别在上海三个工厂的电房值守,期间参与盗窃的国家电力价值433392元人民币。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三十万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次要,起着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针对这两点减轻情节,辩护人进行了全方位的论证。法院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降低一个量刑幅度,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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